福州捷沃机电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0385.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0385.00元

发布日期:2024-07-03 19:04  点击次数:176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0385.00元

经检验部门检测,上述针织运动服为不合格产品 经检验部门检测,上述针织运动服为不合格产品

  2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公布,经查,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起从生产商处购入款号为2514778 的针织运动服1150件,并对外出售。2018年6月22日,经检验部门检测,上述针织运动服为不合格产品,已有1147件不合格已经对外出售。据此,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其罚款80385元、没收违法所得18912.54元。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2月1日起从生产商处购入款号为2514778的针织运动服1150件, 沈阳市沈北新区西名软件工作室并对外出售。2018年6月22 日, 首页-达茂兴香料有限公司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及国家日用消费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上海宝万拉科技有限公司上述针织运动服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除抽检部门买样的2件,其他1147件当事人已经全部对外出售,剩余留样的1件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0385.00元,人才招聘违法所得为18912.54元。

  当事人已采取了召回销毁措施,故不予没收。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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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行为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 80385.00 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8912.54 元福州捷沃机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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